近日,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服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進一步規范審批管理,優化服務流程,助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高質量發展。
《辦法》共六章節二十九條,明確了制定的依據、概念定義、適用范圍,以及實施審批告知承諾制等內容,細化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籌設、設立,變更,延續、終止,服務保障、監督管理等要求,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。其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載體,是培養高素質技能人才的有生力量。廣州現有179家民辦職業培訓機構,培訓涵蓋制造業、服務業、數字技能等領域近400個工種,為培育充實廣州422萬技能人才隊伍貢獻了力量。
《辦法》強化政策銜接,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》等法律規定,細化審批標準、日常監管、風險防控等全流程規范,形成閉環管理制度體系。
《辦法》明確分級管理權限,實行“誰審批、誰監管”原則,由區級人社部門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,市級人社部門統籌指導監督,推動區域資源配置與產業需求精準匹配。
《辦法》首次使用告知承諾制,審批機關對舉辦者申請設立機構所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審查,當場作出決定,并于三個月內開展實地核驗,進一步優化縮短舉辦者申辦流程時限。
《辦法》細化變更事項及相關要求,明確跨行政區域增設教學點(或分支機構)需到新行政區設立審批,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,厘清跨區域監管責任。
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。《辦法》支持管理規范、教學質量好、社會信譽高、辦學水平評估優異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,申報各類培訓示范基地、培訓品牌項目,引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健康發展。市區兩級聯動建立“無事勿擾、有求必應”服務機制,暢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事務受理渠道。
《辦法》加強預付費風險防控,明確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訂立書面合同,約定培訓內容、培訓費用、預付款退還方式、違約責任等,有力維護培訓機構、培訓對象合法權益。
《辦法》實施年度檢查評估,區級人社部門建立年度檢查報告、辦學水平評估制度,檢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;對不合格機構限期整改,對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
本次《辦法》的出臺,是廣州市貫徹落實大規模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舉措,將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市場,提升服務管理水平,為技能人才成長提供更優質的培訓環境。接下來,廣州市將持續發揮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積極作用,推動職業技能培訓提質增效,為穩就業、保就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技能人才支撐。